關于加強公司對勞動合同管理的辦法
- 分類:公司制度
- 作者:
- 來源:
- 發布時間:2019-11-11
- 訪問量:0
【概要描述】為加強集團公司對勞動合同關系的管理,完善和規范集團公司勞動人事制度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》等相關法律法規,結合公司實際情況,特制定本辦法。
關于加強公司對勞動合同管理的辦法
【概要描述】為加強集團公司對勞動合同關系的管理,完善和規范集團公司勞動人事制度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》等相關法律法規,結合公司實際情況,特制定本辦法。
- 分類:公司制度
- 作者:
- 來源:
- 發布時間:2019-11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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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加強集團公司對勞動合同關系的管理,完善和規范集團公司勞動人事制度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》等相關法律法規,結合公司實際情況,特制定本辦法。
一、本辦法適用于與公司簽訂《勞動合同》、《勞務合同》《試用期合同》的員工,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,公司遵循公平、公正、平等、自愿的原則,與員工簽訂書面形式的《勞動合同》,合同一式兩份,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,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。
二、集團公司辦公室人力資源部負責本集團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,依據本辦法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、續訂、變更、解除、終止等手續。
三、合同期限:
新入職公司的員工初次簽訂勞動合同可簽署1~2年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,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,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;入職公司六年以上員工可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,也可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簽訂勞動合同期限。
四、合同簽訂程序
1、公司在聘用員工時,要求被聘用員工出示《終止、解除勞動合同證明》或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其它憑證,經證實確與其他用人單位沒有勞動關系后,方可訂立《勞動合同》,或另行簽訂《試用期合同》。
2、員工進入公司報到之日起接受崗前培訓,了解和認可公司的勞動合同條款及崗位職務說明書確定的職責,確定合同期限,員工與公司雙方可簽定《勞動合同》。
3、公司出資培訓招聘的人員,須按規定與公司簽訂《培訓協議》,在合同履行過程中,公司對出資培訓的員工應按規定計算培訓服務期;若培訓服務期超過勞動合同期限,應延長勞動合同期限至培訓服務期滿。
五、合同變更
簽定合同后,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機構調整等原因,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的,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變更、修改、補充、廢止,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。
六、合同續簽
合同期限屆滿,勞動關系即告終止。公司與員工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,公司與員工在原合同期滿前30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。
七、合同解除 、終止、順延
1、協商解除。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,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,無論誰先提出解除,只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,勞動合同即可解除。
2、公司解除。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(停工醫療期滿、無法勝任工作等)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,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,也可以因員工過失(不符合錄用條件、嚴重違規違紀)隨時解除勞動合同。
3、員工解除。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,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,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,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。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,則不予經濟補償。
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:
1)、提出離職的員工,應提前30天向所在部門遞交《員工離職申請表》,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,交辦公室人力資源部,人力資源部安排與離職員工進行面談,并報常務副總作出回復。
2)、部門負責人以上職級的員工離職,由直接主管或常務副總進行面談,報集團公司總裁和董事長決定。
3)、員工申請離職批準后,在規定時間內持《離職交接表》到各有關部門辦理交接手續,并經各有關部門負責人簽字證明完成交接清理手續,人力資源部核實審核報常務副總批準。
4)、離職者持經簽批的《員工離職申請表》和勞動合同,到人力資源部辦理解除合同、人事檔案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。并由人力資源部開具《解除(終止)勞動合同通知書》,由辦公室和離職者各執一份。
4、勞動合同期滿、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,勞動合同可以終止。
5、合同順延
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,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(如:停工醫療期內、女工“三期”內),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,直至這些情形結束。
八、經濟補償及補償標準
1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合同,而無須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:
1)、試用期內,員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;
2)、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的;
3)、員工嚴重失職、營私舞弊,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;
4)、員工泄露公司商業秘密,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;
5)、員工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;
6)、提交任何虛假資料欺騙公司的;
7)、員工未辦理離職手續,不辭而別的;
8)、全年累計曠工、事假及遲到早退超出公司規定的;
9)、全年累計受2次通報批評者。
2、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:
1)、公司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;
2)、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;
3)、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;
4)、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;
5)、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(轉產、搬遷、技術改造、兼并、分立等),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,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。
3、補償標準: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,每滿一年給予相當于本人一個月的基本工資作為補償金,最高不超過12個月。對于停工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,另外給予三個月的基本工資作為醫療補助費。
九、其它
1、員工簽訂合同時的薪酬待遇是按公司規定給予定崗定級,如中途調崗,在新崗位試用三個月,試用合格后由部門負責人出具調薪報告重新定崗定級。
2、公司高管均采用職務聘用制,聘期2年,副總以上職級聘期3年,期滿可視工作表現決定是否繼續聘為公司高管,如不被聘為公司高管,但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仍有效,待遇與落聘后的崗位一致。
十、勞動爭議的受理和調節
勞動過程中的任何勞動糾紛,雙方可依照《勞動法》的規定,通過采取協商解決、申請調解、仲裁直至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。
十一、本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執行。
南通三江置業集團有限公司
2018年10月3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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